关于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工作补充通知
各学院:
刚刚接到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补充通知,现将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补充解释如下:
在校贫困学生不在建档立卡系统内,但符合如下情况的,由县扶贫部门出具证明并盖章留存后,县扶贫部门可以在《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上盖章,待系统开放时,对其进行补录。
1.父母在建档立卡系统内,子女因上学将户口迁出,有相关户
籍证明迁出前是一户(县公安部门出具说明并盖章)的情况;
2.建档立卡系统内低保贫困户只录入父母,未录入其子女的
(相关户籍证明其父母与在校生在一户的),如将其子女录入系统后,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标准的情况;
3.建档立卡系统内低保贫困户只录入祖(外祖)父母,未录入
其子女及孙(外孙)子女的(相关户籍证明其三代直系血亲均在一户的),如将其子女及孙(外孙)子女录入系统后,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标准的情况;
4.在校生的监护人(自然人),经查证在建档立卡系统中的,
经有关单位(在校生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在校生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相关行政机关或者法院)证明其监护关系的情况;
5. 如遇“7˙19特大暴雨灾害”等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因灾致
贫、因灾返贫家庭中的子女。
我校2016年秋季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工作材料上报延迟至10月20日,请各学院按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
学生处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