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专区

制度汇编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下载专区 > 制度汇编

党字【2017】73号中共河北北方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08 09:17:07        访问次数:8846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辅导员队伍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二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维护校园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学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高进、明责、精育、严管、优出”的要求,在辅导员选聘、任用、管理、教育、培养和发展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一章  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大学生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心理筛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三)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参与学校、学院(系、部)危机事件工作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研究、分析、总结。

(四)做好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开展新生入学教育,组织好学生军训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贷、勤、减、免工作,做好学生评优和评奖工作,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做好毕业生离校工作。为学生日常事务提供咨询。

(五)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六)党团和班级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七)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八)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三)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终身学习。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五)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  建立健全辅导员工作制度

(一)谈心制度: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一线,主动与学生谈心谈话,定期与学生及学生的任课教师联系,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相关典型记录需保存或填入《辅导员工作日志》。

(二)班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班会或班委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总结、安排工作。

(三)听课制度:辅导员要深入学生课堂和晚自习(每周至少1次),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和出勤情况,加强学风建设。

(四)值班制度:辅导员要按照学校值班制度要求,到岗到位。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宿舍文化建设和安全情况,及时清除安全隐患,协调宿舍矛盾,帮助学生建设健康向上、求知好学、整洁卫生、互助和谐的宿舍文化。

(五)辅导员论坛制度:辅导员要积极参加辅导员论坛,开展工作经验交流、政治理论学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探讨等活动。

(六)日志制度:根据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如实、完整地记录《辅导员工作日志》。

(七)联系制度: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及时与家长沟通,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的教育作用。

(八)档案制度:完整建立所带班级学生在校基本情况档案,包括每位学生每学年学业成绩概况、家庭状况、心理变化、奖贷资助、学生住宿等情况。

(九)报告制度:举办大型学生活动须事先请示,发现学生中有异常情况和遇到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本学院(系、部)党政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十)责任制度:辅导员对其所带班级学生负责,是学生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配备、选聘、解聘

第六条  学校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系、部)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系、部)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科长、团委书记、专职带班辅导员等工作人员。

辅导员的配备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在保证配备数量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结构。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标准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牵头,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部门、相关学院(系、部)等共同参与。根据专职辅导员选聘标准和岗位需要,确定专职辅导员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程序进行选拔。

第九条  各学院(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教师岗位职责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可以从专任教师、行政干部中选聘。兼职辅导员一般应为中国共产党员(预备党员)。

新入职教师应完整担任一届学生的兼职辅导员。

第十条  聘任兼职辅导员,由学院(系、部)提出聘任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备案。无特殊原因,兼职辅导员每个任期不少于一届学生(3-5年)。

第十一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应予解聘: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三章   培训与发展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的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培训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业教师同等待遇。

学生工作部组织全校辅导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辅导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进行学习考察,不断提高辅导员管理工作水平;支持辅导员获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提高辅导员的专业水平。学校对辅导员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培养其成为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和高素质的专门人才。

第十四条  鼓励辅导员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研究,学校设立学生工作专项研究课题,提供必要的研究经费;鼓励辅导员发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和撰写工作经验文章,不断创新学生工作途径和方法。

第四章  职务(职称)与待遇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可以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资格条件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按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岗位,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40岁(含)以下兼职辅导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晋升行政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承担《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等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周教学工作量一般不超过6课时。

第十七条  根据《河北北方学院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落实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待遇。专职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岗位,转至行政岗位的以新任岗位的职级待遇为准。

第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年度基本工作量为240,每年带满200名学生且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年度基本工作量;专职辅导员担任学院(系、部)党务秘书、团委、学生科职务的,其年度工作量按人事处有关规定计算;辅导员承担课堂教学工作,课时津贴在年度绩效中应按同级职称教师标准计算。年度绩效应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超工作量部分应予以体现。

一般情况下,专职辅导员带班学生人数不应超过300人,兼职辅导员最多带两个班。专兼职辅导员每带1个学生算一个工作量,每带1个班增加8个工作量。

第六章  转入与转出

第十九条  任职期满的兼职辅导员,凡胜任本职工作并有意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申请被批准后可以继续担任辅导员。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专职辅导员职业化发展。辅导员工作轮岗、调动、挂职等,需征求学生工作部及分管校领导的意见,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专职辅导员应在所在学院工作满五年后方可在校内调动。

第二十一条  需要转出的辅导员在离开现岗位前,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文件和有关资料,未经交接,不得办理转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其它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经学生工作部批准,可转入从事辅导员工作,原行政职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不变。

第七章  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系、部)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是管理专(兼)职辅导员的职能部门。学院(系、部)直接领导和管理本学院(系、部)专兼职辅导员。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考核按照《河北北方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开展“优秀辅导员”评选表彰活动,评定比例占辅导员总数的20%。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