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辅导员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工作态度与工作实效考核相结合;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辅导员。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以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为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班级建设、党团建设、学风建设、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突发事件应对,就业指导和服务、理论研究等方面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考核机构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机构分校、学院(系、部)两级。
1.学院(系、部)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学院(系、部)领导、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对本学院(系、部)辅导员进行考核。
2.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校主管领导、学生处及相关部门领导、学生代表组成。
三、考核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实行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学院(系、部)评议、学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考核权重:个人自评占10%,学生评议占 30%,学院(系、部)评议占30%,学校考核占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