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学生资助行为,强化资助经费监督管理,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资助经费提取做好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8]18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经费是指学校按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学费收入(本专科生、研究生学费)中按5%的比例提取,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和奖励优秀学生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资助经费资助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业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资助经费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把握资助条件和标准,保证资助经费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第二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五条 学生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财务预决算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滞拨、克扣或改变资助经费用途。
第六条 开支范围
1.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财政拨款不足部分;
3.辅导员助理(研究生、本科生)津贴;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补助;
5.研究生“助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津贴;
6.贫困学生“大家访”;
7.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学费减免;
8.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费用;
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新创业资助;
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送温暖”支出;
11.家庭特别困难学生返家车船费资助;
12.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13.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免一助”财政拨款不足部分;
14.其他与奖助学生有关的支出。
第七条 经费申请、使用程序
1.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制定资助(活动)方案,编制本年度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临时困难补助等动态项目可比照前一年度项目支出情况预算),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提交财务处。
2.财务处对上述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并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要求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资助(活动)经费列支。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审计监督的原则,由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财务处、纪检委、审计处、各二级学院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做好资助工作。
第九条 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职责
1.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提出当年预算建议方案;
2.组织对年度经费的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依据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绩效报告;
3. 配合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财务处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学生资助经费;
2.组织编报资助经费支出预算;
3.列支资助(活动)经费,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4.配合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处职责
1.组织对资助经费财务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资助资金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监督;
3.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职责
1.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2.根据学校要求,制定本学院资助(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
3.按学校要求报送学生资助(活动)材料(含学生的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受助学生名单及银行卡号;
4.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使用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