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社会资助学生资金管理办法
校字〔2017〕286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资助项目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机制,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成才报国,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资助学生资金(简称社会资助金)是指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会或个人资助、奖励我校学生,用于帮助我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生成才而资助的资金。
第二条 社会资助金命名一般以“河北北方学院+资助单位(个人)名称+资助金或奖学金”形式命名,也可由学校与资助单位(个人)协商。
第三条 获得社会资助金须按照本办法和具体社会资助金评选细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处为社会资助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具体事项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有关学院(系、部)办理。
第五条 各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学院(系、部)社会资助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参照《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校字[2017]153号),按照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评选和推荐本学院社会资助金人选。如果出资单位(个人)要求在指定学院(系、部)推荐社会资助金人选,指定学院(系、部)应将社会资助金设立、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评选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资助范围、评选条件、评选人数及金额
第六条 资助范围
按照资助单位(个人)要求确定评选范围。包括三种:一是不明确范围,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都可以申报;二是指定学院或专业,在指定学院或专业范围内推荐;三是指定学生。
第七条 评选条件
1.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祖国,政治思想表现好。
2.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校纪校规,无违法乱纪行为。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体育达标,身心健康。
5.学生本人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6.资助单位(个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资助人数及金额
具体人数、金额由资助单位(个人)决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评选任务下达
资助方不明确范围的,资助人数、金额、社会资助金评选细则和要求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资助单位(个人)要求下达到学院(系、部)并在学生处网站公布;资助方指定学院(系、部)或专业的,该学院(系、部)向指定范围学生公布资助人数、金额、评选细则等内容并在本学院网站公示。指定个人的,由相关部门对学生进行考察,确定人选。
2.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学生按照评选要求,向本学院提出申请。
3.学院(系、部)审核推荐
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资助单位(个人)评选条件、评选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确定推荐人选,按资助范围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或备案。
4.确定人选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材料再次审核,并与资助项目的单位(个人)共同审定获奖名单。资助方指定学院(系、部)、专业或个人的,确定推荐人选后,由学院(系、部)会同资助项目的单位(个人)共同审定获奖名单。
5.公示
获奖名单按资助范围在学生处网站或学院(系、部)网站公示5天(不含节假日)。
第五章 资助金管理、发放
第十条 出资单位(个人)将资助金转入学校账户。学院(系、部)组织受助学生填写《河北北方学院学生接受社会资助金(奖学金)签领表》一式三份,一份送资助单位,一份送学校财务处用于财务处理,一份学生处存档。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资助金发放表中学生银行卡号发放资助金。
第十二条 出资单位(个人)需开具出资正式发票的,有关单位到税务部门开具,税费从资助金中扣减。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教育
第十三条 社会资助金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因此,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肃对待,严格办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检查监督组依据《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各学院(系、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系部)要教育引导受助学生常怀感恩之心 ,常为报恩之行,努力学习,奋发有为,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五条 资助协议签订仪式及颁奖仪式等有关事项由学校及资助单位(个人)双方协商,如需各级领导出席、新闻媒介参加报道,则由所需方自行邀请。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和资助单位(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