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新疆专项助学金)是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新疆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拨付的专项助学金。我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按规定享有国家、河北省各项资助的同时,可申请本专项助学金。
第二条 为做好专项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河北省教育厅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专项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及学生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合署办公,统筹安排专项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系、部)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系、部)书记或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科长、专兼职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院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系、部)学生科。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学院(系、部)新疆专项助学金评审细则(包括评审组织机构、申报条件、评审程序、遴选方式等内容),组织本学院(系、部)新疆专项助学金评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 各班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班新疆专项助学金资格认定、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组长由本班辅导员担任,成员由班团干部和普通学生组成,其中普通学生人数不得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申请新疆专项助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五个认同”;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的;
(二)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良者;
(三)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四)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五)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六)存在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言行规范现象;
第八条 新疆专项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800元,资助对象为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500元,资助对象为经济比较困难学生;三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300元,资助对象为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拨付的专项助学金额度、结合学生贫困程度确定专项助学金名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系、部)新疆籍学生人数将专项助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十条 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获助学金占用本学院分配名额,不再另行分配名额。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新疆专项助学金评审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个人申请、班级推荐、学院(系、部)推荐、学校审核、学校审定名单、结果公示和材料申报等步骤: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申请、认定程序”规定执行。
(二)个人申请
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填写《河北北方学院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三)班级推荐
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新疆专项助学金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和学校分配名额,确定新疆专项助学金推荐名单及等次,在本班公示3日后,报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全部认定为一等助学金获得者;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认定为二等以上(含二等)助学金获得者。
(四)学院(系、部)推荐
1.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班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报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学院(系、部)新疆专项助学金评审细则对各班推荐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系、部)新疆专项助学金推荐名单及等次。
2.新疆专项助学金推荐名单及等次须通过学院(系、部)网站公示5日。
3.公示无异议后,将以下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电子材料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
(2)纸质材料(签字、盖章)
① 学院(系、部)新疆专项助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评审结果、学生申请、资格审查、遴选方式等,并附学院(系、部)新疆专项助学金评审细则;
② 《河北北方学院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③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一式一份);
(五)学校审核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本细则对学院(系、部)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该生申报资格,且相关学院(系、部)不能更新或递补名单。
(六)学校审定名单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集体研究确定新疆专项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助学金推荐名单及等次。
(七)新疆专项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助学金推荐名单及等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
(八)材料报送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要求组织申报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部)统计获新疆专项助学金学生的银行卡号,制定新疆专项助学金发放表(签字、盖章,一式二份),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统一报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按学生银行卡号发放专项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对专项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我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监督检查组,依据《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各学院(系、部)新疆专项助学金评审组织机构、申报条件、评审程序、遴选方式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学院(系、部)要重视新疆专项助学金学生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对评审各种资料、会议记录妥善留存,并建立档案。学生资助工作监督检查组对各学院(系、部)新疆专项助学金学生信息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