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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字2019-85号 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3 11:34:08        访问次数:9638

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校字〔2019〕8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减、免、借”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为进一步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等相关资助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五条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能获得各种资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及学生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合署办公,统筹安排全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系、部)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的开展。组长由学院(系、部)书记或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科长、专兼职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系、部)学生科。

第八条  各班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种资助推荐工作。小组组长由本班辅导员担任,成员由班、团干部和普通学生组成,其中普通学生人数不得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九条  认定范围

(一)以下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要全部纳入认定(资助)范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二)以下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全部纳入认定(资助)范围: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非贫困低收入户、非持续稳定脱贫户。

第十条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1.特别困难: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无收入(指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者)家庭学生、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家庭学生,低保户、特困户等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家庭学生。

2.比较困难:低收入家庭;单亲家庭;双下岗;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年事已高或长期患病,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者;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另一方收入较低的;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3.一般困难: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农户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其他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二条  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政策宣传、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 政策宣传

学校将通过多种途径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让每位在校学生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获得各种资助的基础。每学年结束前学院(系、部)向学生发放《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的表格随《录取通知书》寄出)。

(二)个人申请

学生按自愿原则决定是否提出申请,提交申请的学生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此表作为学校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主要依据,学生不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 学校认定

新学年开学后,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辅导员要根据学生上报材料及平时表现,采取多种形式,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1.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根据《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内容,结合学生在校日常表现、消费情况等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档次,在本班公示3日后,报送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班上报材料,报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各班推荐人选进行认真审核并进行表决,确定本学院(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在本学院(系、部)公示 5日。公示结束后,将《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系、部)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

(四) 结果公示

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并在全校公示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 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生个人申请、《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纸质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系、部)存档管理。《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校将不定期对学院(系、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进行抽查。

第四章  学生资助项目与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

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包括“奖、贷、助、补、减、免、借”七种项目。

“奖”指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方式资助学生;

“贷”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获得资助;

“助”指以国家助学金,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资助,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资助学生;

“补”指学生本人或学生供养人遭遇重大事故,导致学生经济困难,学校给与学生生活补助的一种资助方式;

减”指学校对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减除部分学费;

“免”指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和教科书费。

借”指因突发事件造成临困难的学生申请的校园无息救急借款。

第十五条  资助工作依照下列具体制度实施

1.《河北北方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河北北方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3.《河北北方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4.《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5.《河北北方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6.《河北北方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7.《河北北方学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8.《河北北方学院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减免学费暂行办法》

9.《河北北方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10.《河北北方学院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管理办法》

第五章  部门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统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各项经费的统筹、划拨、管理和发放。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提供受助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和评奖评优所需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各学院(系、部)具体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监督检查组,依据《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各学院(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接受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的反映,并及时核实,及时回复。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家访。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系、部)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复查,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变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原《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校字〔2017〕1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北方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