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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字2019-86号河北北方学院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3 11:35:12        访问次数:8678

河北北方学院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管理办法

校字〔2019〕86号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的意见》(冀教财〔2019〕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来源

校园无息救急借款(以下简称“借款”)项目资金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学费)中按5% 提取的校内资助经费、我校师生的爱心捐款、社会企事业单位的爱心捐助等资金。

第二条  工作原则

1.借款的原则是“总额控制”、“救急救困”原则。

2.借款帮助学生解决临时困难和应急之需,教育学生远离不良网贷。

第三条  借款范围和条件

1.借款范围:具有我校全日制注册学籍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2.借款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

(2)思想品德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诚信记录;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具有正确消费观,生活俭朴;

(5)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本人或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临时生活、学习困难的学生;

(6)按规定及时归还借款,自愿成为志愿者,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活动、义务劳动等公益活动。

第四条  借款额度和期限

1.符合条件的学生的借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放款金额视学生需求和实际情况而定。

2.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从借款到账当日算起),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款。

3.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借款次数限一次。

4.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办理借款。

第五条  借款程序

1.学生填写《河北北方学院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申请审批表》和《河北北方学院校园无息救急借款承诺书》;

2.学生将审批表和承诺书提交本班辅导员,辅导员调查核实,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借款名单提交财务处;

4.财务处发放借款至学生银行卡。

第六条  还款程序

1.在还款到期日之前一周,由本班辅导员电话提醒贷款学生还款。

2.借款学生须按照《河北北方学院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申请审批表》约定,在还款到期日之前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或 “中国建设银行”智慧柜员机转账还款,并附言备注“XXX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留存线上转账记录截图或打印转账凭条。

收款户名:河北北方学院

收款账号: 13001675408050002658

3.学生本人递交转账还款凭证至本班辅导员,由二级学院审核汇总后将还款情况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财务处进行财务处理。

4.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学生,由本班辅导员以当面约谈、电话告知等形式进行借款追缴。特殊情况(比如中途休学者),经二级学院审核可申请延期还款。学生本人填写《河北北方学院校园无息救借款延期还款申请审批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处、财务处三方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可延期还款。

5.对恶意不还的违约行为将通知学生家长,将此失信行为反馈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取消在校期间评奖评优评先资格,并体现在本人毕业生鉴定表中,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  特殊情况

1.针对以下特殊情况,学校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予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

(1)勤奋学习,获得“三好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励之一者;

(2)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者;

(3)因家庭特别困难、遭遇突发重大疾病和突发事件等情况,无偿还能力者。

2. 根据《河北北方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校字〔2017〕159号)规定,因突发情况而导致临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条  部门岗位职责

1.学生处:统筹校园无息救急借款工作。

2.财务处:负责资金发放、回收等资金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

3.二级学院:

审核学生借款资格,在还款到期日之前一周电话提醒借款学生还款,对学生申请借款材料(包括:借款审批表、借款承诺书、转账记录截图或打印转账凭条、延期还款相关材料、免除借款相关材料等)进行存档;负责对逾期未还款学生以当面约谈、电话告知等形式进行借款追缴,特殊情况经审核可以办理延期还款;对恶意不还的违约行为通知学生家长,将失信行为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九条  借款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收回借款

1.发现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原因不符合者;

2.学生中途退学离开学校者;

3.日常消费铺张浪费者;

4.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按照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

5.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第十条  校园无息救急借款资金的审批和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各二级学院要本着实事求是、关心爱护学生的原则进行审核,切实保证资金能真正发放到急需的学生手中,同时以此为契机开展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对弄虚作假者,除收回全部借款外,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河北北方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