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北方学院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要求重新核实相关情况的申请。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注册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生、专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九至十一人组成,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由分管校领导、学院(系)负责人、学校法制办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学校法制办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有直接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三日内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受理后十五日内向申诉人出具复查结论。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如果调查有困难,可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延长十五日。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结论,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
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申诉登记表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五章 听 证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或申诉委员会认为应该启动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未请求听证的,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学校主管负责人担任或者由其从申诉委员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二条 举行听证会三日前应当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尊重申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并保证其各项权利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及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就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要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记录,听证会结束后由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对听证笔录当场核对并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北方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院字【2005】97号)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