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专区

制度汇编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下载专区 > 制度汇编

河北北方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05-05 09:44:42        访问次数:12579

 

河 北 北 方 学 院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

校字 [2009]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名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并实施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经济学、法学、教

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

第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九条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为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正副秘书长各一人。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按院长办公会通过的《河北北方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进行。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职责:

1.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教育)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考试及毕业鉴定等材料;

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有关材料;

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建议;

4.做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事宜。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查本科毕业生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

2.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表决时由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4.对发现有错授或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者,有权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5.有权根据国家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和本校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政治思想及品德要求: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业水平要求:本科学生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各门课程和毕业实习(设计)、毕业考试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宪法确定基本原则的行为坚持不改者;

2.学生受行政处分“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擅自缺考者;

4.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处分及其以上者;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在学术上有弄虚作假者;

6.学习期间考试(含考查)合格的课程,有半数以上(含半数)在65分以下者;

7.毕业时尚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考试)不及格或未完成,而暂发结业证书者,不论补考或补做及格与否,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及授予程序

第十条  凡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政治思想及学业水平的本科毕

业生,可依照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时需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评定书》,报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根据第三章的规定,每年如期完成对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向学校教务处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汇总各学院学士学位分委会关于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的材料进行复审,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士学位授予决议后,由学校教务处填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责成教务处每年按规定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及有关资料,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