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院字【2007】182号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各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请助学贷款的规定
第一条 我校计划内招收的学习、品行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特困生,均可申请助学贷款。特困生的资格认定按《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如实申报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申请资格。如已经获得贷款,立即终止贷款,责令退回已发贷款金额,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条 所贷款额由银行划拨到学校账号。
第四条 贷款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五条 还贷期限: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还贷,6年内还清。
第六条 获得贷款的学生如受到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立即终止贷款,并还清所借的全部款额。出国留学的学生,须还清借款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七条 获得贷款的学生,毕业时须和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经银行同意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八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填写《督促还款承诺书》。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每年办理一次,贷款人数、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获的贷款的学生,均进入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其贷款数额、诚信情况随时记录在案,供劳动、人事、就业部门、金融机构、海关等随时查询。对于违约行为,银行将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必要时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二章 申请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到所在学院(直属部、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手续,须提交以下“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提供资料”。
一、个人贷款书面申请:说明本人学习及家庭经济情况;
二、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无身份证学生由校保卫处开具户籍证明;
三、由村、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三级证明;
四、填写银行发放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五、填写银行发放的《督促还款承诺书》;
六、确定本班辅导员和本班一名同学作为借款见证人,并上交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或学生证的复印件;
七、二年级以上学生申请贷款须提供由学院(直属部、系)出具的上一学期的成绩及品行记录;
第十二条 上述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直属部、系)汇总后交到助学贷款办公室,助学贷款办公室审核后向银行申报。
第十三条 银行审批同意后,由助学贷款办公室统一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协议书。
第十四条 银行按贷款协议书所定款额,每年将贷款款项拨入学校财务处,学院(直属部、系)统一从财务处领取收据,交贷款学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领导工作由“河北北方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河北北方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助学贷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处。各学院(直属部、系)分别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学生助学贷款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部门工作职责
一、贷款办公室工作职责
1.审核“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提供资料”报送贷款银行;
2.确定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并向银行报送贷款各项材料;
3.作为学生贷款的介绍人和学校联系人;
4.维护《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系统查询系统》;
5.每月向河北省教育厅“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报送“助学贷款情况报表”;
6.审核贷款学生毕业时与银行签订的《还款确认书》;
7.及时向银行通报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
8.向银行报送贷款学生毕业后第一次就业去向;
9.指导各学院(直属部、系)开展诚信教育工作。
二、教务处工作职责
1.及时向各学院(直属部、系)通报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
2.保管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财务处工作职责
负责与开办国家助学贷款银行的联系、国家助学贷款款项的划拨手续、代扣学费及与银行有关账目的结算工作。
四、保卫处职责
1.审查申请贷款学生的身份证与户口登记是否一致;
2.开具申请贷学生的身份证与户口登记一致的证明;
3.控制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中途退学、转学、开除学籍、出国的户口。
第十八条 学院(直属部、系)工作职责
1.负责受理特困学生的贷款申请,对申请贷款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
2.帮助申请贷款学生确定贷款见证人,指导贷款学生办理申请手续;
3.负责向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上学年度贷款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品行鉴定;
4.及时通报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毕业后督促贷款学生每季度向银行偿还贷款利息;
5.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维护,根据要求向助学贷款办公室上报助学贷款学生数据;
6.建立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档案,开展诚信教育工作;
7.汇总“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提供资料”,上报助学贷款办公室;
8.向助学贷款办公室报告贷款学生毕业去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2日起施行。原《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