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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困难孤儿、烈士子女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03-05 15:42:31        访问次数:26094

 

河北北方学院困难孤儿、烈士子女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院字【2007】72号

为加强对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烈士子女、孤儿的资助管理,切实保证专项困难资助经费真正合理使用,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河北北方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规定》有关精神,本着学校、社会、个人三方面共同救助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审查及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孤儿附有福利院、街道办事处等证明;烈士子女附有民政局和烈士证书等证明)。

2.本人填写的《河北北方学院孤儿、烈士子女登记表》。

3.各学院初审后,将材料统一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认真复核后在全校公示。

4.上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后, 各学院造表、学生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后由学院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费来源

1.学校划拨的专项困难资助经费。

2.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集的社会资金,如企事业单位捐款等。

三、资助办法

(一)本科生资助办法:

1.学校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学校从困难经费中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困难补助。

3.其它资助。

(二)专科生资助办法:

1.学校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学校从困难经费中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发放困难补助。

3.其它资助。

(三)学校优先帮助困难孤儿、烈士子女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四、管理原则

1.各学院、各部门要本着避免重复使用的原则,加强对孤儿、烈士子女资格审查及其他特困生资助管理工作。

2.孤儿、烈士子女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并根据《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3.凡审核通过的孤儿、烈士子女,直接纳入特困生管理和资助范围。

4.孤儿、烈士子女应积极参加各种有能力完成的勤工助学活动,如拒绝参加或工作表现不好,则取消其资助资格。

5.孤儿、烈士子女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因违纪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则取消资助资格。

6.孤儿、烈士子女每学年考试累计出现两门课程不及格,取消资助资格。

7.对于已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孤儿、烈士子女,由学校直接发放资助金;对于欠费的学生,资助金由财务处直接抵减所欠学费,其余所欠部分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缴清。

8.本办法自2007年3月5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河北北方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