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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21 15:58:12        访问次数:10664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学生公寓及学生的安全,为广大学生提供安全文明的住宿环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留学生公寓和各类成教学生公寓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公寓管理中心要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公寓安全的指示精神,完善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寓及学生的安全:

(一)要结合实际,在各个公寓内部设置负责安全的管理员、值班员,做好公寓的门卫、巡查、值班等项工作。管理员应当达到品德端正、身体健康、认真负责等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

(二)要积极建立健全有关公寓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理顺关系,规范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寓安全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做到一旦出现突发情况,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三)各学生公寓值班员负责检查进出公寓人员证件,如发现非本楼人员,值班员有权询问和验证。

(四)宿舍管理员负责落实本楼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发现违反管理制度的及时纠正解决。

(五)各宿舍楼应设24小时值班(含寒暑假),值班人员要随时进行楼内巡视,做好门窗、水电检查及安全防盗等工作。

第五条  保卫部门负责对公寓管理部门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各类案件和问题的处理。

第六条  学生管理部门、校团委以及各学院学生工作组织有责任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住宿学生的管理、教育、引导工作,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营造公寓健康、积极、文明向上的宿舍氛围。

第七条  要认真坚持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学生公寓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发现和堵塞各类安全漏洞,要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以备查考。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形势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以公寓安全为中心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第三章  学生行为规范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自觉维护宿舍安全。要增加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条  学生携带物品离开宿舍,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必要时宿舍门卫有权查询或暂扣。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时,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宿舍门卫严格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十一条  学生出入公寓应注意保持良好的秩序,不得拥挤,防止因此产生意外伤害事故;严禁在公寓内蓄意造谣生事,制造混乱或恐慌情绪。

第十二条  私人财物应妥善保管,大数额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不要随意乱放,离开宿舍应随手锁门。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不准留宿外来人员,公寓严禁容留异性住宿。

第十四条  寒暑假期间各公寓原则上不留宿学生,个人贵重财物应带离宿舍,因特殊情况确需留宿的,应事先向公寓管理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留宿,公寓管理中心应将留宿人员情况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要保持公寓整洁、安定的秩序,严禁在公寓内酗酒、赌博、吸毒、聚众滋事、打架斗殴,不得乱扔垃圾,严禁摔砸、投掷杂物。

第十七条  增强责任心,提高警惕性,遇有坏人侵扰、偷盗、破坏等,要勇于斗争,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保卫处,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不准在公寓内部及周边随意散发传单、张贴广告、海报、悬挂条幅、摆摊、经商或串宿舍进行推销活动。

第十九条  公寓内严禁进行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不得爬墙、攀越栏杆进出公寓楼,禁止上楼顶、雨搭。

第二十一条  在意外停电后使用蜡烛照明,必须绝对保证安全,若发生意外或损坏物品,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或放射性物品、细菌、病毒标本。

第二十三条  公寓内严禁燃烧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汽炉等明火用具;禁止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四条  禁止私拉电线、私自打开电表箱或进入配电室、私自拆装电表或更换大功率保险丝。

第二十五条  爱护各类安全设施,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消防灭火器、消防栓、报警器探头、安全标识等,不得在楼道内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杂物。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不准躺卧吸烟,不准乱扔烟头。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管理人员视情况对当事人(或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或具结改正。在管理工作中,保卫人员、公寓管理员有权对公寓中的违禁物品进行查扣。对于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公寓管理部门上报学校进行党纪、政纪或学籍处理。违反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学校公共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照价进行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